财政部 国家工商局
关于全国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城乡
私营企业认购1993年国库券的通知
(1993年5月11日 (93)财国债字第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保证今年国库券发行任务的完成,支援国家建设,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全国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城乡私营企业应积极认购1993年国库券。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国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城乡私营企业认购1993年国库券的任务为30亿元。认购国库券的对象,是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城镇、农村的私营企业,不包括农村的个体工商户。
二、各地的认购任务,根据当地去年底城镇个体工商户、城乡私营企业的户数,按比例下达(具体认购任务分配表附后)。
三、各地财政部门要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真协商,采取分配认购的办法,逐级落实认购任务。分配给各地的认购数额应减去各地在本通知下达前已分配给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认购的数额。
四、此次分配认购的国库券,由各级财政部门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个体劳动者协会及私营企业协会代理发行,具体发行办法可由各地财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定。
五、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及私营企业协会,应积极协助各级财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这次国库券的发行工作。要广泛发动会员,加强宣传教育,使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主认识到,认购国库券是为改革开放和国家建设做贡献,是应尽的义务。
六、各地个体劳动者协会及私营企业协会代理发行国库券的手续费为3.45‰,当地财政部门在收到款项后10日内支付手续费。代收的国库券款项应在1993年6月30日前,一笔缴入财政部门指定的帐户,然后纳入财政部门国库券代缴户一并上划。
七、此次分配的全国30亿元国库券的认购任务,计算在各地财政厅(局)任务数内,不另追加。
八、各级财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这次认购国库券任务的领导,采取各种积极的措施,保证认购任务的完成。对于认购国库券数额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各地可以给予适当的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