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库券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4年4月6日 (94)财国债电字第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含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
1994年二年期与三年期国库券发行以来,广大群众认购踊跃,国库券销势良好。为进一步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加强发行的宣传和组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的储蓄网点,特别是各省会城市、中心城市主要街区的专业银行储蓄网点,在发售三年期国库券的同时,都要开展二年期国库券的“以旧换新”和销售业务,通过柜台直接向群众发售。原来已经开办这项业务的储蓄网点,经继续做好这项工作;尚未开办这项业务的,要尽快办理,以方便群众购买。
2.各地财政部门在落实本地区二年期国库券任务时,要与当地人民银行密切配合,积极发挥和依靠各专业银行储蓄网点的作用,主动与各专业银行联系,通过专业银行的储蓄网点扩大二年期国库券的销售面。
3.各财政中介机构和专业银行、交通银行都要积极采取预约登记、上门服务等便民措施,以方便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和部队干部群众购买国库券。
4.各级财政部门、专业银行省分行应根据二年期、三年期国库券的销售情况及时做好券面调度和指标调剂工作。
5.为了维护群众利益,凡客户在5月31日前手持1991年国库券要求“以旧换新”的,均应予以保证兑换,如暂时脱销的,可先开具临时收据,不得拒绝办理。
6.为及时了解各地国库券发行情况,决定在国库券发行期内建立日报制度。各专业银行储蓄网点三年期、二年期国库券发行情况由各专业银行县(市)支行报同级人民银行;财政、邮政机构网点及各证券中介机构二年期国库券发行情况由县(市)财政局汇总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同时报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各地接此通知后,要立即部署本地区的日报制度,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并指定专人管理,形成信息网,以保证国库券发行情况每日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