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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认真做好今年到期国债兑付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认真做好今年到期国债兑付工作的通知
 (1993年6月23日 (93)财国债字第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办好到期国债的兑付,是关系到维护国债信誉,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安定团结的大事,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确保完成今年国库券发行任务和做好兑付工作的通知》,做好今年到期国债的兑付,防止兑付难的发生,特提出以下要求:
  1.各级财政、银行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将兑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兑付期前应召开专门会议部署工作,层层落实兑付措施。
  2.广泛宣传,广设网点。各财政部门国债服务部等财政中介机构、各专业银行、城乡信用社、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邮政部门及投资银行等均应办理到期国债的兑付。为方便群众,兑付高峰时应适当延长营业时间,保证群众兑付的需要。兑付期过后,每个县要保证有2--3个常年兑付点,办理到期国债的常年兑付。
  3.继续采取集体兑付,预约登记,上门服务等便民措施。各厂矿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有条件的均应办理到期国债的集体兑付业务。为调动财会人员办理集体兑付的积极性,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支付兑付劳务费,并要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方便群众兑付,把工作做活做细。
  4.在发行期内应积极开展“以旧换新”(以到期国债换取今年新发行国债)业务,特别是要把集体兑付与“以旧换新”结合起来,既方便群众、简化了手续,又有利于促进今年国债的发行。但一定要在广泛宣传和解释的基础上,坚持自愿的原则。
  5.关于今年财政部门兑付资金采取以发行款转作兑付资金的办法,个别地区可能会发生已收发行款和兑付脱节的情况,影响兑付工作的正常进行。为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各级财政应加快今年国库券的发行和入库进度,保证兑付资金的及时到位。如因发行进度、调券、划款渠道等问题,发生兑付资金周转困难时,各级人民银行应积极配合,不论从哪个渠道领券的发行款,先按(93)财国债字第45号文核定的额度,满足兑付资金的需要,然后再按照规定渠道清理上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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