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93年国库券发行费和推销劳务费为发行额的4‰,拨付办法是在发行期内按任务数的一定比例预拨,发行结束后结算。各级人民银行及财政部门的发行费用,待发行结束帐务结清后再行下拨。
2.人民银行系统的发行费,以全国实际发行额的53.4%为基数,按0.3‰的比例。拨付人民银行总行,总行根据本系统债券调运和上划数额,逐级下拨。其分配比例是:总行、省分行各0.05‰;计划单列市及地(市)分行、县支行各0.1‰。
3.各级财政部门及承销、代销单位的发行劳务费用,由财政部按照实际发行额的3.7‰(其中由银行调券的计划单列市3.65‰)层层下拨予以支付。其分配比例除各级财政部门按省财政厅0.05‰;地(包括计划单列城市)、县财政局各0.1‰的比例执行不得超过外,其余部分各级财政部门按不同的发行方式,坚持有利促销的原则,在总额度内灵活掌握。
五、报告制度
发行期内,各级财政部门应于每月8日前将上月国库券发行交款情况汇总填制“1993年国库券交款情况电月报”逐级上报。交款合计应与“待缴国库券专户”上划款项核对一致。发行终了帐务结清后,应加报一份“电月报”,并注明“收尾”字样。
六、本规定未尽事宜,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附:一、1993年国库券单位组织认购缴款书
二、1993年国库券发行结束报告表
三、1993年国库券交款情况电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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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一:
1993年国库券单位组织认购缴款书
年 月 日
┏━━━┯━━━━━━━━━━━━━┯━━━━━━━━━━━━━┓
┃代职工│名称: │地址: ┃
┃缴款的├─────────────┼─────────────┨
┃单位 │开户银行: │帐号: ┃
┠───┼─────────────┴─────────────┨第第第
┃ 缴 │三年期: 元 ┃一二三
┃ 款 ├───────────────────────────┨联联联
┃ 金 │五年期: 元 ┃
┃ 额 ├───────────────────────────┨缴结经
┃ │合计:(大写) ¥: 元 ┃款算收
┠───┼───────────────────────────┨单劳单
┃支付劳│ (大写) ¥: 元 ┃位务位
┃务 费│ ┃留费留
┠───┴──────────┬────────────────┨存凭存
┃缴款单位(公章): │经收单位(公章): ┃ 证
┃ │ ┃
┃ │ ┃
┃ │ ┃
┃经手人: │经手人: ┃
┃ │ ┃
┗━━━━━━━━━━━━━━┷━━━━━━━━━━━━━━━━┛
附二:
1993年国库券发行结束报告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单位:元
┌────────┬───────────┬───────────┬─┐
│ │ 三年期 │ 五年期 │备│
│ 项 目 ├───┬───┬───┼───┬───┬───┤ │
│ │ 调入 │ 上划 │ 剩余 │ 调入 │ 上划 │ 剩余 │注│
│ │ 债券 │ 款数 │ 销毁 │ 债券 │ 款项 │ 销毁 │ │
├────────┼───┼───┼───┼───┼───┼───┼─┤
│合计 │ │ │ │ │ │ │ │
├────────┼───┼───┼───┼───┼───┼───┼─┤
│1.通过人民银行调│ │ │ │ │ │ │ │
│ 券 │ │ │ │ │ │ │ │
├────────┼───┼───┼───┼───┼───┼───┼─┤
│ 其中:计划单列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通过财政系统调│ │ │ │ │ │ │ │
│ 券 │ │ │ │ │ │ │ │
├────────┼───┼───┼───┼───┼───┼───┼─┤
│其中:计划单列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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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公章: 经手人公章: 财政厅(局)公章: 经手人章:
附三:
1993年国库券交款情况电月报
填报日期 单位:万元
┌──────────┬───┬───────┬───┬───────┐
│ 项 目 │ 代号 │ 三年期 │ 代号 │ 五年期 │
├──────────┼───┼───────┼───┼───────┤
│交款合计 │001 │ │009 │ │
├──────────┼───┼───────┼───┼───────┤
│1.承购包销 │002 │ │010 │ │
├──────────┼───┼───────┼───┼───────┤
│2.代理销售 │003 │ │011 │ │
├──────────┼───┼───────┼───┼───────┤
│3.组织认购 │004 │ │012 │ │
├──────────┼───┼───────┼───┼───────┤
│4.“两金”购买 │005 │ │013 │ │
├──────────┼───┼───────┼───┼───────┤
│ 退休养老 │006 │ │014 │ │
├──────────┼───┼───────┼───┼───────┤
│ 待业保险 │007 │ │015 │ │
├──────────┼───┼───────┼───┼───────┤
│5.其他 │008 │ │01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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