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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1993年国库券发行工作若干具体事项的规定》通知[失效]

  1.1993年国库券发行费和推销劳务费为发行额的4‰,拨付办法是在发行期内按任务数的一定比例预拨,发行结束后结算。各级人民银行及财政部门的发行费用,待发行结束帐务结清后再行下拨。
  2.人民银行系统的发行费,以全国实际发行额的53.4%为基数,按0.3‰的比例。拨付人民银行总行,总行根据本系统债券调运和上划数额,逐级下拨。其分配比例是:总行、省分行各0.05‰;计划单列市及地(市)分行、县支行各0.1‰。
  3.各级财政部门及承销、代销单位的发行劳务费用,由财政部按照实际发行额的3.7‰(其中由银行调券的计划单列市3.65‰)层层下拨予以支付。其分配比例除各级财政部门按省财政厅0.05‰;地(包括计划单列城市)、县财政局各0.1‰的比例执行不得超过外,其余部分各级财政部门按不同的发行方式,坚持有利促销的原则,在总额度内灵活掌握。
  五、报告制度
  发行期内,各级财政部门应于每月8日前将上月国库券发行交款情况汇总填制“1993年国库券交款情况电月报”逐级上报。交款合计应与“待缴国库券专户”上划款项核对一致。发行终了帐务结清后,应加报一份“电月报”,并注明“收尾”字样。
  六、本规定未尽事宜,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附:一、1993年国库券单位组织认购缴款书
    二、1993年国库券发行结束报告表
    三、1993年国库券交款情况电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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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一:
          1993年国库券单位组织认购缴款书

               年  月  日
┏━━━┯━━━━━━━━━━━━━┯━━━━━━━━━━━━━┓
┃代职工│名称:           │地址:           ┃
┃缴款的├─────────────┼─────────────┨
┃单位 │开户银行:         │帐号:           ┃
┠───┼─────────────┴─────────────┨第第第
┃ 缴  │三年期:         元              ┃一二三
┃ 款  ├───────────────────────────┨联联联
┃ 金  │五年期:         元              ┃
┃ 额  ├───────────────────────────┨缴结经
┃   │合计:(大写)         ¥:    元       ┃款算收
┠───┼───────────────────────────┨单劳单
┃支付劳│ (大写)           ¥:    元       ┃位务位
┃务 费│                           ┃留费留
┠───┴──────────┬────────────────┨存凭存
┃缴款单位(公章):       │经收单位(公章):         ┃ 证
┃              │                ┃
┃              │                ┃
┃              │                ┃
┃经手人:           │经手人:             ┃
┃              │                ┃
┗━━━━━━━━━━━━━━┷━━━━━━━━━━━━━━━━┛

附二:
           1993年国库券发行结束报告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单位:元
┌────────┬───────────┬───────────┬─┐
│        │    三年期    │   五年期     │备│
│  项  目   ├───┬───┬───┼───┬───┬───┤ │
│        │ 调入 │ 上划 │ 剩余 │ 调入 │ 上划 │ 剩余 │注│
│        │ 债券 │ 款数 │ 销毁 │ 债券 │ 款项 │ 销毁 │ │
├────────┼───┼───┼───┼───┼───┼───┼─┤
│合计      │   │   │   │   │   │   │ │
├────────┼───┼───┼───┼───┼───┼───┼─┤
│1.通过人民银行调│   │   │   │   │   │   │ │
│ 券      │   │   │   │   │   │   │ │
├────────┼───┼───┼───┼───┼───┼───┼─┤
│ 其中:计划单列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通过财政系统调│   │   │   │   │   │   │ │
│ 券      │   │   │   │   │   │   │ │
├────────┼───┼───┼───┼───┼───┼───┼─┤
│其中:计划单列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人民银行公章: 经手人公章:   财政厅(局)公章:    经手人章:

附三:
           1993年国库券交款情况电月报

填报日期                           单位:万元
┌──────────┬───┬───────┬───┬───────┐
│   项  目    │ 代号 │  三年期  │ 代号 │  五年期  │
├──────────┼───┼───────┼───┼───────┤
│交款合计      │001  │       │009  │       │
├──────────┼───┼───────┼───┼───────┤
│1.承购包销    │002  │       │010  │       │
├──────────┼───┼───────┼───┼───────┤
│2.代理销售    │003  │       │011  │       │
├──────────┼───┼───────┼───┼───────┤
│3.组织认购    │004  │       │012  │       │
├──────────┼───┼───────┼───┼───────┤
│4.“两金”购买  │005  │       │013  │       │
├──────────┼───┼───────┼───┼───────┤
│  退休养老    │006  │       │014  │       │
├──────────┼───┼───────┼───┼───────┤
│  待业保险    │007  │       │015  │       │
├──────────┼───┼───────┼───┼───────┤
│5.其他      │008  │       │016  │       │
└──────────┴───┴───────┴───┴───────┘
</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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