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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1993年国库券发行工作若干具体事项的规定》通知[失效]

  1.人民银行负责调运的国库券,调运到位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及时领出。调运及券面领取办法比照(91)财国债字第8号文规定办理;
  2.承销及代销单位券面领取办法,各地区可参照(92)财国债字第8号文自行制定。
  三、款项的缴纳与上划
  1.承购包销单位按所签合同规定交款。
  2.代销国库券采取按日划款的办法。代销单位在每日营业终了,应将当日国库券发行款全数划至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
  3.单位组织认购代职工交款时,应填到“1993年国库券单位组织认购缴款书”并持现金或转帐支票到当地财政部门集中办理,财政部门全部经办有困难的,可委托一家专业银行代为办理。“两金”管理机构买五年期国库券由当地财政部门办理。
  4.各级财政部门经办1993年国库券发行业务,应在当地银行开设“待缴国库券款专户”(以下简称“待缴户”),并按三年期,五年期分别设立帐户核算。承销、代销及单位组织认购代职工缴纳的国库券发行款一律汇入该专户。各级财政部门对收到的国库券发行款经核对无误后,承购包销款项应在发行结束后一次上划;代销款项应于次日全数上划。通过人民银行领券的,划入当地人民银行;通过财政系统领券的,采取电汇方式划入上级财政部门“待缴户”,逐级上划财政部国债司,缴入中央总金库。三年期、五年期国库券应分别填制汇款单并在“用途栏”注明“1993年三年期国库券发行款”或“1993年五年期国库券发行款”字样。国债司“待缴户”户名、帐号如下:
  户  名:财政部国债司
  开户银行:人民银行总行国库司会计处
  帐  号:0215001
  5.各级人民银行对经收的国库券款项,以“个人购买国库券款项科目”核算,并按三年期、五年期分别设立帐户,按日将收到国库券款项逐级上划人民银行总行,缴入中央总金库。
  6.发行期终了缴款结束后,各级人民银行及财政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将帐务结清,同时填制“1993国库券发行结束报告表”,分别逐级汇总上报人民银行总行及财政部。剩余券面按原领券渠道交回,通过银行系统领券、划款部分,剩余券面由人民银行负责销毁。通过财政系统领券、划款部分,剩余券面层层上交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待财政部发出销毁通知后,就地销毁。销毁办法比照(89)财国债字第96号文件《财政部门已兑付国债券销毁办法》规定办理。
  四、发行费的拨付及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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