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下发《1993年国库券发行工作若干
具体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1993年3月16日 (93)财国债字第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1993年国库券已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现将《1993年国库券发行工作若干具体事项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993年国库券发行工作若干具体事项的规定
附件:
1993年国库券发行工作若干具体事项的规定
经国务院决定,1993年国库券于3月1日开始发行,4月30日结束。现就发行工作中若干具体事项规定如下:
一、发行方式
1.在1992年全面试行承购包销的基础上,今年在全国范围内继续推行和完善承购包销的发行方式。鉴于今年的市场形势,为了圆满完成发行任务,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承购包销、代理销售、有组织地预约登记等多样化并举、有利于促销的发行方式,积极促进公民个人、各金融机构、基金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广泛购买。
2.承购包销。财政部委托各级财政部门代表财政部,同各专业银行、国债服务部、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它机构签订合同,组织承购包销。承销单位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比例足额缴款。
3.代理销售。由各级财政部门同代销单位协商代销数量,签定代销意向书,销售剩余允许退券。
4.组织认购。强调自愿认购和方便购买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委托单位财会人员,以有偿服务方式,采取预约登记、上门服务等方便群众的手段,组织单位职工自愿购买,统一缴款。
5.对退休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分配的五年期国库券任务,属于派购性质,必须按期完成。
6.其他有利于促销的多样化发行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定实施,报财政部国债司备案。
二、券面的调运和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