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92国库券发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5.由于1992年国库券以“块块”承包方式发行,分配的券面数即为任务数,除合同不能履行等特殊情况外,不应有剩余销毁券面。
  三、款项的缴纳与上划
  1.承购包销国库券采取分次缴款的办法。第一期国库券,承销单位应于4月25日(以指定帐户收到款项为准,下同)及5月25日前分别缴纳各自承销额30%和70%的款项;第二期国库券,承销单位应于7月25日及8月25日前分别缴纳各自承销额40%和60%的款项。承销单位在缴款的同时,应填制“1992年第  期国库券承购包销缴款书”报合同甲方备查。
  2.“两金”管理机构购买国库券及单位代职工交款时,应持现金或转帐支票到当地财政部门集中办理。财政部门全部经办有困难的,需与当地人民银行协商后,委托一家专业银行代为办理。交款凭证的填制及报送办法,请各地参照(91)财国债字第24号文自行制定。
  3.各级财政部门办理1992年国库券发行业务,应在当地人民银行国库“个人购买国库券款项”科目下开设“待缴国库券款专户”,各承销单位缴纳的国库券款项一律汇入该专户。各级财政部门收到承销单位和下级部门缴纳的国库券款项并核对无误后,于次日全数划入原领券行或上级财政部门。
  4.各级人民银行对经收的国库券款项,以“个人购买国库券款项科目”核算,并按所属行及同级财政部门分别设立帐户,按日将款项逐级上划人民银行总行,缴入中央总金库。
  5.各级人民银行应于每月终了,根据所属行及同级财政部门国库券款项上划情况,填列“1992年  月第  期国库券款项上划月报表”送同级财政部门。发行期终了交款结束后,各级人民银行应在一个月内将帐务结清,分别核对下级行及同级财政部门上划的国库券款是否与其券面领用数一致。同时填报“经收1992年第  期国库券款项结束报告表”上报人民银行总行。个别合同不能履行有剩余销毁券面的,由财政部门作出书面说明上报。
  四、发行费的拨付和分配比例
  1.1992年国库券发行费为发行额的2‰,拨付办法是在发行期内预拨,发行结束后结算。发行期内按任务数的一定比例预拨,用于支付承销单位的发行费用。各级人民银行及财政部门的发行费用,待发行结束帐务结清后再行下拨。
  2.人民银行系统的发行费由财政部按实际发行数额的0.3‰拨付人民银行总行,总行根据债券调运和上划数额,逐级下拨发行费。其分配比例是:总行、省分行各0.05‰;计划单列市及地(市)分行、县支行各0.1‰。
  其余1.7‰的发行费由财政部门层层下拨予以支付。其分配比例是:省财政厅(局)0.05‰;地(包括计划单列城市)、县财政局各0.1‰,承销单位1.45‰。
  3.承销单位发行费的拨付,采取按交款数额分次支付的办法。承销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和比例足额交款后,财政部门应于5日内将相应数额的发行费汇至承销单位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