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1992年国库券发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3年3月12日 (92)财国债字第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
1992年国库券发行工作即将开始,为了便于各地部署工作,现就发行工作中若干具体事项规定如下:
一、发行方式
1.为了探索国债发行方式从行政手段向经济手段过渡的有效途径,在总结1991年承购包销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1992年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推行承购包销方式发行国债的办法。全额实行承购包销有困难的地区,仍可保留一部分由单位组织认购,但必须坚持自愿认购的原则。
2.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的具体事宜,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组织有关部门多渠道办理。承销合同由财政部门同各承销机构签订(合同范本见附件1)。
3.各承销单位对于承销的国库券,应首先利用自身网点面向社会广泛销售,不得惜售。
4.各类基金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以国债投资为目的,可以作为机构投资者到销售网点直接购买,不搞承购包销。
5.对退休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两金”)管理机构分配的五年期国库券任务,属于派购性质,必须按期完成。
6.向“两金”管理机构发行以及由单位组织认购的国库券,视同财政部门承购包销,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任务的落实及款项的催缴等。如完不成任务,由财政部门负责调剂解决或自行认购。
二、国库券的调运和领取
1.国库券的印制、调运以及剩余国库券销毁的具体事宜,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银行办理。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财政部提供的国库券调运计划,将国库券调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银行分行。
2.各级财政部门依据落实的发债任务,制定“1992年第 期国库券券面分配计划”(表式一),送同级人民银行。具体调运办法由各级财政部门同人民银行商定。
3.国库券运达后,财政部门应持本单位介绍信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办理领券手续。国库部门应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券面调运计划,开出“1992年第 期国库券领用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留存,第二联、第三联分别送发行库和财政部门办理出库手续。
4.承购包销合同正式签字后,财政部门即可据以开出“1992年第 期国库券承购包销债券领取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第二联送承销单位,作为其领取债券的凭证,领券后承销单位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