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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批准1991年国库券上市转让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批准1991年国库券上市转让的通知
 (1991年10月5日 (91)财国债电字第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西藏不发):
  1991年国库券发行工作将于9月30日全部结束。今年国库券发行工作进展顺利,认购踊跃,形势较好。目前国库券交易市场价格合理,交易正常。根据上述情况,经部、行研究决定,1991年国库券在发行期截止一个月后(11月1日),即可在国家批准的转让中介机构上市转让。各转让中介机构制定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票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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