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央承销部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领券地点,由财政部根据合同规定的承销数额,开出“1991年国库券承购包销团券面领取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表式一)一式四联。第一联财政部留存,第二联寄各承销单位,第三、四联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承销单位凭“通知书”第二联、分销合同(或1991年国库券承销领券、付款委托书)和本部门介绍信,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办理领券手续,承销的全部券面应一次领完。领券后,发券的财政厅(局)和领券的承销单位,均应在“通知书”上盖章,其中第二联由承销单位送承销团,第三联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留存,第四联退财政部。
2.地方承销部分。承销单位的领券手续也应比照上述办法办理。
三、款项上划
1.以承购包销方式发行的国库券,其款项采取分次缴付的办法。由各承销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比例,将相应款项一次划入原发券财政厅(局)指定的“待缴国库券款专户”,并同时填制“1991年国库券承购包销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表式二)。各财政厅(局)收到“缴款书”后,应及时同“待缴国库券款专户”收款通知核对,检查各承销单位是否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比例足额交款(收款日期以“待缴国库券款专户”收到款项为准)。
2.中央承销部分。各承销单位(包括受承销单位委托,在本地区办理领券、划款手续的分销单位)一律将款项汇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指定的“待缴国库券款专户”,如有滞缴或不能按期足额交款等情况,财政厅(局)有权按照合同规定,对违约处处以相应处罚,并及时上报财政部。
3.各级财政、银行、邮政以非承购包销方式代收的国库券款项,按照财政部、人民银行(91)财国债字第24号文的规定按日上划,不得占压、挪用或借故不划。
四、发行费的拨付和分配比例
国库券发行费为发行额的2‰,其拨付渠道和分配比例为:
1.凡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同级人民银行领券划款的,其发行费由财政部拨付人民银行总行,通过人民银行系统层层下拨。具体分配比例是:人民银行系统0.5‰,其中总行和省、地(市)分行各0.1‰,县支行0.2‰;财政、邮政和各专业银行系统1.5‰,其中中央、省级各0.05‰,地(市)级0.1‰,县级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