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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91年国库券发行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1991年国库券发行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1991年6月14日 (91)财国债字第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促进国债发行逐步由行政手段为主向以经济手段为主过渡,根据国务院体改方案,在今年国库券发行工作中进行部分国库券承购包销试点。有关1991年国库券发行办法,已在财政部、人民银行(91)财国债字第24号文中作出规定,现就承购包销试点部分的国库券发行事项,再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承购包销方式和合同的履行
  1.1991年国库券承购包销,采取中央承购包销试点(以下简称“中央承销”)和地方承购包销试点(以下简称“地方承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中央承销部分,已于1991年四月由财政部国债司与承销团正式签订承销合同(合同副本已转发)。财政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代表财政部履行合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办理合同规定的具体事项。
  3.地方承销部分,一律由各级财政厅(局)代表财政部作为合同的发包方,与承销单位签订国库券承购包销合同。其它任何部门无权自行与承销单位签订此类合同。
  4.地方承购包销部分的承销合同,应比照中央承购包销合同的有关条款制定,其中款项上划期限和比例,应在中央承销合同规定的缴款期限和比例内从严掌握。
  5.各承购包销单位承销的国库券,一律应面向城乡居民、个体工商业户广泛推销,不得无故自行吃进,不向单位推销,坚决杜绝用信贷资金购买国库券。
  二、国库券的调运和领取
  对于凡属“中央承销”部分的债券,根据财政部提供的分地区国库券调运计划,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将承购包销所需国库券调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银行分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一次从同级人民银行办理出库手续、交付各承销单位。对于“地方承销”部分的债券,分两种情况处理:凡第一次调令所调券面,已调到省级以下人民银行的,可在当地人民银行领取;未调到省级以下以及第二次调令所调券面,由省级财政厅(局)向省级分行一次领取。
  各承销单位的领券手续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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