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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91年国库券发行工作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

  (三)参与推销的银行、财政、邮政县(城市区办事处)以上的单位(以下简称各管辖部门)在办理国库券领用时,应持本部门的介绍信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办理领取手续。国库部门应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券面领用分配计划开出“1991年国库券领用通知单”(表式一,共三联),第一联国库部门留存,凭以记载表外科目帐;第二联送发行部门办理出库;第三联交领用单位。人民银行发行部门根据国库部门开出的国库券领用通知单,办理国库券出库手续。有关各管辖部门对本系统所需券面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应一次领走,以尽量减少领用次数。领出的国库券要设立登记簿保管,认真填列从银行领取和在本系统分发的国库券数额、券别、张数和起讫号码,做到帐实相符。
  (四)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应于国库券交款工作结束后三个月内填制发行结束报告表上报总行。参与推销的各专业银行应抓紧有关帐务、实物的清理工作,同时将本系统推销剩余的国库券与发行上划数、领用数核对无误后,集中交回原领取行,交回的国库券数额,必须等于领用数减发行上划数,在全国发行工作结束后,由人民银行统一组织销毁,销毁报告表应于次年五月底前上报总行;参与债券推销的财政、邮政部门应参照人民银行国库券销毁的有关规定将发售剩余的国库券自行组织销毁后,向原领取行报送销毁清单。销毁清单一式三联,一联留财政、邮政部门,二联送原领券行。
  (五)凡由财政部门组织试行承购包销的机构,由组织包销的财政部门将所需券面一次从人民银行领出,统一组织调运和销售;包销机构所收款项应通过领券单位(即组织包销的财政部门)分次划入原领券行。
  三、购买、交款办法
  (一)国库券的推销采取单位组织认购和柜台销售相结合的办法。城乡职工、居民个人、个体工商业户、农业和部队个人均可到当地银行、财政、邮政部门的营业网点(以下简称经办单位)办理购买交款手续,也可由职工、个人所在单位(居民由街道办事处、农民由农村行政村、解放军由部队系统)组织认购,统一到各经办单位办理交款。
  (二)单位统一代办职工个人认购国库券时,应填写“1991年国库券单位代个人交款凭证”(表式二,共五联),经办单位在审核无误后,办理收款(现金或转帐支票)手续,并发给交款单位相等金额的国库券。该交款凭证第一联由经办单位暂时留存,每日营业终了随款项上报;第二联经办单位代付出传票;第三联经办单位代收入传票;第四联为退给交款单位的回单;第五联由交款单位转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个人直接到柜台购买国库券时,应填写“1991年国库券个人柜台交款凭证”(表式三,共两联),经办单位在核实所收款项后,发给相等金额的国库券。个人柜台交款凭证第一联留存经办单位,作经办单位进行个人交款日汇总的原始凭证;第二联经办单位代收人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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