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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延长1989年保值公债交款期限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延长1989年保值公债交款期限的通知
 (1990年1月20日 (90)财国债电字第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银行管辖各分行及重庆、沈阳、珠江、(广州)分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解放军总后勤部(不分西藏自治区):
  由于全国各级政府加强领导,以及财政、银行和邮政部门的共同努力,1989年全国保值公债发行任务,已经入库88亿元。许多地区克服困难、顾全大局、积极推销,已按期完成了1989年保值公债发行任务。但是迄今为止,有些地区因种种原因,1989年保值公债发行任务完成的不太理想,交款进度比较缓慢,影响了全国保值公债任务的完成。
  当前,国家财政形势严峻,尤其是中央财政困难很大,1989年保值公债发行任务能否完成,将直接影响国家财政资金调度和按预算及时拨款。为了使各地能够足额完成1989年保值公债发行任务,经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决定,将1989年保值公债交款期延长至1990年2月底。没有完成发行任务的地区,要积极组织力量,抓紧抓好保值公债的推销,争取在1990年2月底完成发行任务,已完成发行任务的大中城市,应发扬相互协作的精神,在延长期内继续公开推销(柜台销售)保值公债,为国家多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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