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关于做好乡(镇)国库工作的通知
(1993年5月12日 (93)财预字第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分金库工商银行分行、农业银行分行、税务局:
近几年,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各地区认真贯彻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乡(镇)国库工作试点的意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一手抓机构设置,一手抓业务管理,做了许多工作,积累了不少经验,保证了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截至1992年底,全国已建立乡(镇)国库9738个,占乡(镇)财政所总数的21%。从几年的试点情况看,设置乡(镇)国库,有效地调动了乡(镇)政府当家理财的积极性,提高了乡(镇)财政资金利用率,适应了农村经济发展和乡(镇)财政建设的需要,促进了乡(镇)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完善乡(镇)财政的配套建设势在必行。经部、行共同研究认为,各地应在试点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逐步推行设置乡(镇)国库的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设置乡(镇)国库,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已推开的地区,要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加强管理上来,使乡(镇)国库逐步巩固、完善和提高;正在试点的地区,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尚未试点的地区,应选择条件较好的乡(镇)先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
乡(镇)组建国库,由县(市)财政、银行、税务机关商定。县(市)推行设置乡(镇)国库的工作,由地(市)财政、银行、税务机关商定。
二、乡(镇)国库是办理国家预算收支的基层单位,各地要切实加强管理。要防止重建轻管、只建不管的倾向,真正做到建立一个、管好一个。县(市)财政、国库和有关专业银行要加强对乡(镇)国库工作的指导、检查,总结、交流经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乡(镇)国库工作水平。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制定的《
乡(镇)国库管理办法(暂行)》(见附件),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三、乡(镇)国库点多、面广,加之初建阶段,制度不够完善,经办人员对国库业务尚不熟悉,县支库的管理工作任务相当繁重。各地人民银行要重视县支库工作,应该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2]102号《关于人民银行二级分行和县支行“三定”工作的通知》中的规定,尽快建立国库股,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配备、充实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