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外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东海海上航行和渔业安全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3]31号)
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总参谋部《关于加强东海海上航行和渔业安全的意见》已经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3年5月27日
关于加强东海海上航行和渔业安全的意见
国务院、中央军委:
最近一个时期,东海海上走私、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猖獗,非法拦截国内外船只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严重危及海上航行和渔业安全。据有关方面反映,自去年十二月至今年二月,已发生二十多起我作业渔船遭无船名船号铁壳船抢劫的事件,还发生一些涉及日本和台湾船只的事件。其原因主要是:(一)沿海船舶管理失控,无船名船号的“黑船”大量存在;(二)有些地区把缉私作为增加财政收入的手段,违反规定租用民船或临时雇用非执法人员参与缉私,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三)有些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不严格依法办事,有的行为不符合国际惯例;(四)现行海上管理体制不顺,公安、海关、渔政、交通、海洋等部门多家执法,力量分散,缺乏协调。这些问题应尽快解决,以保证海上航行和渔业安全,维护沿海地区的稳定,避免损害我国际形象和在外交上造成被动,为沿海地区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国际国内环境。为此,我们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应高度重视海上航行和渔业安全问题,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真正负起责任,努力做好工作,加强协调配合,防止上述事件特别是涉外涉台事件的发生,对已发生的事件要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二、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船舶管理,对不符合船舶管理规定,无固定船名船号的船只,一律不准出海;对违反规定擅自出海的,除没收船只外,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要加强船舶建造业的管理,严格船舶建造审批程序,对违法建造的船只予以没收。
三、要坚决依法打击海上走私、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制止非法拦截活动。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关于在广东、海南、福建、浙江四省联合开展打击走私活动的批复》(国函[1989]60号)的规定,海上缉私由海关、公安(边防)部门负责,必要时请海军支援,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出海缉私。打击海上抢劫等犯罪活动的任务,由公安部门负责,必要时可请海军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