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人员分流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中办发[199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机构改革是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为了推进这项工作,不少地区和部门近来陆续作出规定,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干部走出机关从事经济活动,分流出去一批人员,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有些地区和部门没有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2]5号)的精神,存在着分流出去的人员具有双重身份、兴办的经济实体没有真正与原机关脱钩等问题,出现了“以权经营”和为机关“创收”的现象。突出的表现是,从机关分流出去的人员继续保留原干部身份和待遇,将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用作机关职工福利、奖金和行政开支,由原行政机构转成的经济实体仍然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利用职权搞垄断性经营等等。对此,社会各界反映强烈,意见很大。为保证机构改革和人员分流工作按正确的原则顺利进行,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作如下通知:
一、要正确认识人员分流在机构改革中的重要作用,妥善安置好富余人员。机构改革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快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人员分流则是机构改革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人员分流工作能否按照正确的原则进行,直接关系到机构改革的成效。对此,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采取多种办法,把富余人员切实安排好。各级机关拥有一大批各类专门人才,干部的总体素质是好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特长合理地进行分流,既达到精兵简政、转变职能的目的,又利于调动富余人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的才能和作用。
二、对从机关分流出去的人员,不得搞停薪留职、留薪留职。这些人员不再保留原机关干部身份,不再列入机关编制,也不得列为编外人员,不得以原机关名义或原机关干部身份从事经济活动。
三、对于由机关分流人员组成、兴办初期确有困难的经济实体,可在开办资金、场地、贷款和税收等方面予以适当扶持;对于从机关分流出去后收入低于原单位的人员,可采取一定的过渡办法,但为时不得超过两年。具体扶持措施和过渡办法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为分流机关人员而兴办的经济实体,必须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在职能、人员、财务等方面与原机关彻底脱钩,由原机关负责管理或由行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原机关一律不得从这些经济实体获取利润,也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管理费和获取其他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