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安全性
草原奖补资金规模大,政策性强,涉及广大牧民切实利益。各有关省区农牧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资金监管工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奖补资金的规范性和安全性。各地农牧和
财政部门要切实按照《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资金专账管理、专项核算制度,确保各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套取和虚报冒领。政策实施中各项资金如有结余,要及时上报中央财政后结转下年同科目使用,不得自行跨科目调剂或挪作他用。各省区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调整本级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及资金规模的,应按照实施方案批准程序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需向牧民兑现的草原补奖资金必须严格履行检查验收、村级公示等程序,有农村金融网点的地方都要通过“一卡通”、“一折通”的发放方式,确保资金发放对象、发放金额零误差。
四、强化监督管护,进一步巩固政策成效
各有关省区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草原监理、草原监测体系建设,在人员编制、基础设施、执法装备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根据基层管护实际需要聘用村级草原管护员,尽快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管护联动网络。制定完善对草原禁牧休牧、草畜平衡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对禁牧区、休牧期牲畜放牧情况的常态化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放牧、超载过牧等行为。要进一步加大对牧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牧民自我管理、相互监督作用,确保补奖机制平稳有效运行。
五、完善政策配套,进一步推动综合发展
各有关省区要结合各地实际,研究完善扶持草原畜牧业发展方式转变的后续配套政策措施。各地要在草原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畜种改良、牧民转产转业培训、鼓励饲养能繁殖母畜、发展草原畜牧业合作组织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加快现代规模化草原畜牧业发展,保障牛羊肉等特色畜产品生产和供给能力,稳步提高牧民收入,切实做到“禁牧不禁养、减畜不减肉、减畜不减收”,使广大牧民安心禁牧、放心减畜。要加强宣传引导,鼓励牧民将奖补资金用于发展舍饲圈养、草场改良等方面,加快转变草原传统生产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