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按各自职责,认真落实责任制,一旦出现了问题,除追究民间组织负责人的责任外,还要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追究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主要领导的责任。主管单位与登记管理机关要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完善业务主管单位联络员制度,充分发挥管理效能。
三、建立强有力的民间组织管理机构
根据中办发[1999]34号文件精神和广东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凡有10个以上民间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要设立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一个部门负责民间组织管理工作。不满10个民间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我区要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要选派政治观念强、素质好、作风正的优秀干部充实民间组织管理队伍。编制部门要核定和审批编制,财政部门要将民间组织管理业务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保证民间组织管理业务经费,特别是要保证办案经费。要切实加强业务主管单位管理民间组织的力量,并把对本系统民间组织的管理列入本单位的管理职能。
四、调控民间组织结构与总量,提高整体素质要按照控制数量、注重质量、改善结构、提高素质、发挥作用、维护稳定的原则,认真研究制定民间组织发展规划,使民间组织的发展与我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相适应。当前应发展与我区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性、公益性、社会福利性的社区服务组织,严格控制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民间组织。禁止设立气功功法类、特定群体(退伍军人、下岗待业人员、打工者、同乡会等)类、宗族类和不利于民族团结的民间组织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相悖的民间活动。对已登记的上述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严禁民间组织之间建立垂直领导关系和组织网络。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对社会团体原有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要进行全面的清理。
五、加强民间组织中党组织的建设
当前,我区民间组织建立党组织的工作还比较薄弱。据初步调查统计,全区建立党组织的民间组织约占5.5%,加强民间组织的党建工作迫在眉睫。民间组织(除特定组织外)常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和长期兼职人员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在2000年6月30日以前必须建立党的组织。要抓好培养和发展民间组织中新党员的工作。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要切实负起领导民间组织党建工作的责任,加强民间组织中党员的教育管理,充分发挥党建组织和党员在民间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民间组织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六、做好国务院颁发的两个法规的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