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亚洲司。
(二十三)西亚非洲司。
(二十四)欧洲司。
(二十五)美洲大洋洲司。
以上4个地区司的职责是:拟订并组织实施与所负责国别(地区)经贸合作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建立双边、区域政府间经济贸易联委会、混委会等机制;组织双边、区域经贸谈判;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监督外国政府履行与我国签订经贸协议情况并承担对外交涉工作,协助中国企业获得外国市场准入;管理与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
(二十六)台港澳司。
拟订并执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经贸规划、政策;牵头组织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部门和台湾地区受权机构进行经贸磋商;会同有关方面承担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磋商及实施工作;协调处理对台经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对台直接通商方案;牵头处理多双边经贸领域的涉台问题;管理和指导对台贸易,协调台商投资管理工作。
(二十七)信息化司。
拟订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的相关政策、措施;拟订商务领域电子商务相关标准和规则;建立完善商务信息公共服务体系;承担部电子政务及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组织进出口预警、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监测体系建设。
(二十八)外事司。
拟订部外事工作制度;承担有关外事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商务部机关行政编制为956名(含两委人员编制10名、援派机动编制6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68名)。其中:首席贸易谈判代表(副部长级)1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11名(含部长助理5名、谈判副代表1名、谈判代表助理4名、世界贸易组织谈判专员2名、公平贸易调查专员2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3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4名)。
五、其他事项
(一)商务部承担《
反垄断法》规定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具体工作。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商务部负责统一受理并答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申请。其中,属于安全审查范围内的并购行为,由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进行安全审查;涉及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按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办理;重大安全事项,召开部际联席会议研究。
(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商务部负责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商务部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