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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8]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日

  国家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旅游局(副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旅游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统筹协调旅游业发展,制定发展政策、规划和标准,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并监督实施,指导地方旅游工作。
  (二)制定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的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国家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指导我国驻外旅游办事机构的工作。
  (三)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监测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协调和指导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
  (四)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组织拟订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指导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五)推动旅游国际交流与合作,承担与国际旅游组织合作的相关事务。制定出国旅游和边境旅游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审批外国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旅游机构,审查外商投资旅行社市场准入资格,依法审批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审批出国(境)旅游、边境旅游。承担特种旅游的相关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赴港澳台旅游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对港澳台旅游市场推广工作。按规定承担大陆居民赴港澳台旅游的有关事务,依法审批港澳台在内地设立的旅游机构,审查港澳台投资旅行社市场准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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