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极易发生误食中毒而难以抢救,造成社会危害。据北京、河北等6省市不完全统计,1989年至1992年,误食剧毒急性鼠药中毒达164人,死亡12人;据安徽省18个县市的部分资料,1986年至1992年,因灭鼠毒死黄牛9490头、猪762口、山羊774只、狗3004条。
(二)容易被坏人用以作案,破坏社会安定。1994年,河南省方城县两个村的306名农民中毒,毒源为剧毒液体鼠药氟乙酰胺污染水井所致。1995年,广东肇庆地区不法分子用氟乙酰胺作案,造成百余人中毒、19人死亡的严重事件,影响极坏。农民反映,剧毒急性鼠药是埋在农民身边的"定时炸弹"。据公安部掌握的材料,1997年上半年由剧毒鼠药引起的案件有50余起。
(三)污染环境,后患无穷。剧毒急性鼠药系植物内吸性毒物,对所有温血动物都有剧毒,而且没有特效解毒药。这类鼠药在植物体内能滞留数月乃至数年,如"424"可滞留长达4年,极易污染环境和植物,试验表明,用"424"处理的土壤中生长的冷杉4年后结出的树籽,仍能杀死野鼠,可见毒性之大。1995年,冀东滦河口发现19只国家保护动物丹顶鹤因氟乙酰胺中毒死亡。老鼠的天敌也会因二次中毒而致死,使生态平衡遭到破坏。
(四)破坏科学灭鼠工作、剧毒急性鼠药极易引起老鼠惊疑拒食,不仅灭鼠效果差,而且破坏正常的灭鼠工作。前几年,有些城市因使用"邱氏鼠药"而不能达到灭鼠效果,且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现在又在更大范围内生产、销售、使用剧毒急性鼠药,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这是鼠密度高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早在1976年,国家就明令停止生产氟乙酰胺。1982年,农牧渔业部、卫生部颁布的《
农药安全使用规定》中明确:"不许把氟乙酰胺做为灭鼠药销售和使用。"(农牧渔业部、卫生部(82)农(农)字第4号)。1984年,中央爱卫会等10部委发出的《关于灭鼠药的生产、加工、收购、经销问题的通知》([84]中爱卫字第25号),再一次明确指出:"今后不准任何单位或个人再生产、销售和使用氟乙酰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监督检查,一经发现,应立即令其停产,并没收其产品和非法收入,直至交由政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国务院216号令发布的《
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又对鼠药生产作了规范。尽管如此,仍有不少厂商和个体劳动者目无法纪,见利忘义,使用恶劣的欺骗手段,假借已登记鼠药的合法之名,销售氟乙酰胺和氟乙酸钠等违禁鼠药,影响极坏,危害极大。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有力措施,依法查处违禁鼠药,以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保护环境,有效控制鼠密度。建议下一步要做好以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