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环境保护部和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公开全国和本地区处理企业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接受基金补贴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和举报基金缴纳和使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单位和个人举报投拆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授权,擅自减免基金或者改变基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基金补贴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基金的;
(四)其他违反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处理企业有第一款第(二)项行为的,取消给予基金补贴的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六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违反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由国家税务局比照税收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违反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由海关比照关税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附:1.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征收基金的产品范围和征收标准
2.对进口电器电子产品征收基金适用的商品名称、海关税则号列和征收标准(2012年版)
附1:
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征收基金的产品范围和征收标准
序号 | 产品种类 | 产品范围 | 征收标准(元/台) |
1 | 电视机 | 阴极射线管(黑白、彩色)电视机 | 13 |
液晶电视机 | 13 |
等离子电视机 | 13 |
背投电视机 | 13 |
其他用于接收信号并还原出图像及伴音的终端设备 | 13 |
2 | 电冰箱 | 冷藏冷冻箱(柜) | 12 |
冷藏箱(柜) | 12 |
冷冻箱(柜) | 12 |
其他具有制冷系统、消耗能量以获取冷量的隔热箱体 | 12 |
3 | 洗衣机 | 波轮式洗衣机 | 7 |
滚筒式洗衣机 | 7 |
搅拌式洗衣机 | 7 |
脱水机 | 7 |
其他依靠机械作用洗涤衣物(含兼有干衣功能)的器具 | 7 |
4 | 房间空调器 | 整体式空调(窗机、穿墙机等) | 7 |
分体式空调(分体壁挂、分体柜机等) | 7 |
一拖多空调器 | 7 |
其他制冷量在14000W及以下的房间空气调节器具 | 7 |
5 | 微型计算机 | 台式微型计算机的显示器 | 10 |
主机、显示器一体形式的台式微型计算机 | 10 |
便携式微型计算机(含平板电脑、掌上电脑) | 10 |
其他信息事务处理实体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