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专家:指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认可,并在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网站上专家名册中公布的、有资格担任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域名争议专家组成员的人。
(十二)《补充规则》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根据《程序规则》制定的《程序规则》的补充规则。
(十三)《简易规则》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根据《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制定的适用于
《解决办法》项下特殊类型域名争议的快速程序规则。
第二章 文件的提交与送达
第四条 域名争议案件文件的提交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向一方当事人传送的任何文件,必须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传送副本;
(二)专家组传送给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文件,必须同时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和另一方当事人传送副本;
(三)文件传送方有义务为其传送的文件保留记录,以记载有关文件传送的具体事实和情况,供有关当事方查阅,并用以制作相应的报告;
(四)当传送文件的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被告知未收到其所传送的文件时,或者传送文件的当事人自己认为未能成功地传送有关文件时,该当事人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此后,任何文件的传送与回复均应当依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指示为之;
(五)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通知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更新其详细的联络信息。
第五条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或者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为使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而实施以下行为后,上述责任即视为解除:
(一)按照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及域名注册服务机构WHOIS数据库中记录的域名注册者、域名注册者联系人、管理联系人、技术联系人、承办人和缴费联系人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当域名对应于一个网站时,按照该网站联系方式中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向被投诉人传送电子形式投诉书(包括可按照相关格式送达被投诉人的附件)的;
(二)按照被投诉人自行选择并通知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其他电子邮件地址,及在可行范围内由投诉人根据第十二条第五项提供的所有其他电子邮件地址向被投诉人发送投诉书的。
第六条 除前条规定的情形外,依本规则向投诉人或被投诉人传送的任何文件均应当通过网络以电子形式传送。但经争议解决机构同意,也可按照投诉人或被投诉人要求的其它合理方式送达。
第七条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或专家组提交的任何文件均应当按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所规定的方法和方式(包括份数)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