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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1998年中央决算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98年中央决算的决议
(1999年6月28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听取了财政部部长项怀诚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1998年中央决算的报告》,经过审议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98年中央决算(草案)》,批准财政部部长项怀诚所作的《关于1998年中央决算的报告》。
  会议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审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建议。会议要求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199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199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的要求,积极组织收入,严格按预算安排支出,加强财政监督,严肃财经纪律,为更好地实现199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而努力。

关于1998年中央决算的报告(摘要)
--1999年6月26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财政部部长 项怀诚

  我受国务院委托,向本次常委会提出1998年中央决算报告,请予审查。
  1998年中央财政总收入5489.13亿元,比预算增加179.94亿元,完成预算的103.4%,比上年增长13.6%。其中,中央本级收入4892亿元,完成预算的103.8%;地方上解中央收入597.13亿元,完成预算的99.8%。中央财政总支出6447.14亿元,比预算增加677.95亿元,完成预算的111.8%,比上年增长19.6%。其中,中央财政本级支出3125.6亿元,完成预算的113.6%;税收返还和补助地方支出3321.54亿元,完成预算的110.1%。中央财政支出超过预算较多,主要是增加了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补助支出、粮食风险基金和抗洪救灾经费支出。中央财政收支相抵,赤字958.01亿元,比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的调整预算赤字数额减少1.99亿元。
  1998年中央财政收入在连续五年较大幅度增长的基础上继续保持了较高的增长幅度,“两税”、关税和海关代征税等主体税种继续呈现稳定增长的趋势,从而使全国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继续有所提高,达到12.4%,较上年提高了0.8个百分点。这是在去年经济增长速度趋缓、物价持续负增长的情况下取得的,来之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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