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渔政基础设施项目申报要求
依据《全国渔政装备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重点加强沿海渔政船和内陆渔政船建设。
一、沿海渔政船
区域布局:重点考虑承担中央事权渔政管理任务和涉外事件多发地区的执法力量建设,以100吨级渔政船为主,部分地区可适当考虑300吨级渔政船。
投资规模:100吨级渔政船单艘总投资800万元,300吨级渔政船单艘总投资2400万元。
申报要求:沿海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此类项目原则上申报不超过3个。申报单位需翔实提供目前执法任务、现有渔政船现状,以及拟造渔政船执法任务、执法范围等情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由船舶咨询设计乙级(含)以上资质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还需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项目配套资金和今后项目运行维护经费的承诺书。
二、内陆渔政船
区域布局:重点在流域性大江大河(珠江、长江、黄河、淮河、辽河、海河、松花江)主干道、跨省区大型湖泊(鄱阳湖、洞庭湖、太湖、洪泽湖、巢湖)、界江界河(黑龙江、图门江、乌苏里江、鸭绿江、额尔古纳河、兴凯湖)主干道建设50吨级渔政船。
投资规模:50吨级渔政船单艘总投资160万元。
申报要求:各省(区、市)此类项目原则上申报不超过3个。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项目配套资金和今后项目运行维护经费的承诺书。
以上项目中央与地方投资比例分别为:东部地区1︰1,中部地区1︰0.5,西部地区1︰0.3。
附件5:
草原防火项目申报要求
依据《
农业部关于划定全国草原火险区的通知》(农牧发[2011]2号)和《全国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原则上选择新建极高火险市(地、州、盟)建设草原防火指挥中心、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选择极高火险县(旗、市、区)建设草原防火物资站。在本省区内所有极高火险市、县已建草原防火项目的情况下,可申报高火险市、县草原防火项目。原则上不申报续建项目。
一、建设重点
(一)草原防火指挥中心
建设内容:包括指挥室、控制室、机房、值班室等土建工程和装修改造工程;建设草原防火管理信息系统、草原防火地理信息系统、火灾现场实时传输系统;购置视频设备、显示输出设备、网络传输设备、取证设备、通讯设备及防火巡察车等。
极高火险市草原防火指挥中心土建不超过600平方米,可购买1辆火情巡察车,单价控制在25万元以内。台式电脑控制在4台、笔记本电脑2台、照相机2台、摄像机1台、GPS4台以内。
投资规模:新建极高火险等级市草原防火指挥中心每个项目原则上中央投资200万元。地方配套比例不低于中央投资的10%。
(二)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
建设内容:物资储备库房、车库、警卫室、消防水井等;储备的物资包括风力灭火机、快速灭火装备、二号扑火工具、组合扑火工具、防火服、野外生存装备、地面卫星定位仪、卫星电话、发电机等,火情巡察车等。
极高火险市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土建不超过600平方米,购置风力灭火机400台以上,野外生存装备100套以上,防火服400套以上,可购买1辆火情巡察车;高火险市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土建不超过400平方米,购置风力灭火机200台以上,野外生存装备50套以上,防火服200套以上,可购买1辆火情巡察车。火情巡察车单价控制在25万元以内。购置消防车等其他防火专用车辆由地方自筹资金购置,不得使用本项目资金。台式电脑控制在1台、GPS控制在8台以内,不得购置笔记本电脑、照相机、摄像机。
投资规模:新建极高火险等级市物资储备库每个项目原则上中央投资300万元,新建高火险等级市物资储备库每个项目原则上中央投资200万元。地方配套比例不低于中央投资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