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确保重点支出需要。一是努力增加财政投入,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支持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产业结构调整,维护社会稳定。二是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安排使用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防灾体系建设、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草)、防沙治沙及其他生态工程建设资金和粮食风险基金,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加大扶贫力度,增加农民收入。三是保证教育、科技、文化等重点项目的支出需要,促进科技、教育发展。四是加大对公、检、法、司和其他执法部门经费的保障力度,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大力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四)管好用好国债资金,充分发挥积极财政政策的作用。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预算安排,2001年的建设国债主要用于弥补在建项目的后续资金不足,列入中央财政预算的国债支出除用于西部大开发和技术改造贴息以外,全部用于未完工程,不再上新的项目。同时,要认真实行国债资金重点项目责任制,严格项目的预决算管理,管好用好国债资金。对国债资金项目试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虚报项目、骗取挪用国债资金、项目管理不严、工程质量不高和损失浪费严重等问题,充分发挥积极财政政策对于推动经济增长的作用。
(五)逐步解决县乡财政困难问题,努力保证基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要大力推进县乡机构改革,精简行政事业机构,裁减财政供养人员。要认真贯彻“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落实中央统一的工资政策。预算安排必须优先保证国家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性支出,并全部纳入财政在国库开设的工资专户,只准用于发放工资,不准挪作他用。对确因财力不足难以保证落实中央统一工资政策的地区,上级财政要通过增加转移支付等办法帮助解决。对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方,上级财政要落实好转移支付资金,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保证基层政权运转和职工工资发放。同时,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继续在全国推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由财政集中统一发放制度,抓紧贯彻落实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上划县级财政统管的办法。
(六)认真整顿财经秩序,坚持依法理财。按照《
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精神,要认真组织开展《
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进一步试行会计委派制,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厉打击假凭证、假账册、假审计等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违纪违规行为和损失浪费问题,强化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要认真贯彻《
税收征收管理法》,强化税收征管,认真查处偷税、骗税、抗税等不法行为和越权减免税等问题。要继续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管理体制和公开、公平、公正的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