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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决定
(1988年9月5日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李鹿野于1986年12月12日签署的《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同时声明对该《公约》第20条和第30条第1款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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