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表说明:
一、应查定点屠宰厂(场)数量:指审核清理工作开始前该地方已有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数量。鉴于有些地方在2008年《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后尚未全部完成定点屠宰资格证换发工作,为在此次审核清理工作中严格区分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对于尚未换证的屠宰企业,如果是按照定点屠宰厂(场)审核程序审核的,则定义为“应查定点屠宰厂(场)”。
二、对于同一个定点屠宰厂(场),在职能部门联合审核中,可能存在2-3个部门同时出具不合格意见的情况,因此,在表格填写中应同时填入相应栏目。
三、对于各地在审核清理工作中存在的特殊情况,不能在表格中体现的,请附文字说明。四、如对本表格如何填写存在疑问,请联系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附件2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审核清理工作进度周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一、应查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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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自查阶段工作进度
| (一)经企业自查,自认为完全符合条件,并提交自查表场点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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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企业自查,自认为不完全符合条件,正在整改的场点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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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开展自查工作的场点数量:
| 1.主动放弃资格的场点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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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地政府拟关闭,因而未进行自查的场点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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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按期提交自查表,视同放弃资格的场点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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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其他原因,未开展自查工作的场点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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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县(区)级职能部门联合审核阶段工作进度
| (一)已收到场点自查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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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进行现场审核的场点数量:
| 1.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场点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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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场点数量:
| (1)不符合“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条件的场点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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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符合本省审核清理标准的场点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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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市)级职能部门联合审核阶段工作进度
| (一)收到县(区)级上报审核清理全套材料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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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地(市)级现场审核的场点数量:
| 1.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场点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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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审核,不符合条件,责令限期整改的场点数量:
| (1)不符合“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条件的场点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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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符合本省审核清理标准的场点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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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审核,认为不具备整改条件,建议取消的场点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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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省级复核阶段工作进度
| (一)已收到地(市)级上报审核清理全套材料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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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进行复核的场点数量:
| 1.经复核,符合条件的场点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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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场点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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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行现场抽查的场点数量:
| 1.经现场抽查,认定地(市)级上报材料符合实际情况的场点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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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现场抽查,认定地(市)级上报材料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场点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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