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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信息统计与报送工作的通知


  填表说明:
  一、应查定点屠宰厂(场)数量:指审核清理工作开始前该地方已有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数量。鉴于有些地方在2008年《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后尚未全部完成定点屠宰资格证换发工作,为在此次审核清理工作中严格区分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对于尚未换证的屠宰企业,如果是按照定点屠宰厂(场)审核程序审核的,则定义为“应查定点屠宰厂(场)”。
  二、对于同一个定点屠宰厂(场),在职能部门联合审核中,可能存在2-3个部门同时出具不合格意见的情况,因此,在表格填写中应同时填入相应栏目。
  三、对于各地在审核清理工作中存在的特殊情况,不能在表格中体现的,请附文字说明。四、如对本表格如何填写存在疑问,请联系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附件2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审核清理工作进度周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一、应查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数量:

二、企业自查阶段工作进度

(一)经企业自查,自认为完全符合条件,并提交自查表场点数量:

(二)经企业自查,自认为不完全符合条件,正在整改的场点数量:

(三)未开展自查工作的场点数量:

1.主动放弃资格的场点数量:

2.当地政府拟关闭,因而未进行自查的场点数量:

3.未按期提交自查表,视同放弃资格的场点数量:

4.因其他原因,未开展自查工作的场点数量: 

三、县(区)级职能部门联合审核阶段工作进度

(一)已收到场点自查表数量:

(二)已进行现场审核的场点数量:

1.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场点数量:

2.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场点数量:

(1)不符合“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条件的场点数量:

(2)不符合本省审核清理标准的场点数量:

四、地(市)级职能部门联合审核阶段工作进度

 

(一)收到县(区)级上报审核清理全套材料数量:

(二)经地(市)级现场审核的场点数量:

1.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场点数量: 

2.经审核,不符合条件,责令限期整改的场点数量:

(1)不符合“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条件的场点数量:

(2)不符合本省审核清理标准的场点数量:

3.经审核,认为不具备整改条件,建议取消的场点数量:

五、省级复核阶段工作进度

(一)已收到地(市)级上报审核清理全套材料数量:

(二)已进行复核的场点数量:

1.经复核,符合条件的场点数量:

2.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场点数量:

(三)进行现场抽查的场点数量:

1.经现场抽查,认定地(市)级上报材料符合实际情况的场点数量:

2.经现场抽查,认定地(市)级上报材料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场点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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