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信息统计与报送工作的通知
(商办秩函【2012】3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
商务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11〕493号),切实掌握各地审核清理工作进展情况,分析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办法,着力推动审核清理工作深入开展,现就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信息统计与报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审核清理信息统计与报送工作,确定一名信息联络员,按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清理工作进度周报表》、《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审核清理工作进度周报表》和《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部署开展情况周报表》(见附件,以下合称《周报表》)要求,准确、及时、全面地汇总填写相应数据,于每周一中午前将《周报表》电子版发送至我司指定电子邮箱,纸质版盖章后寄至我司。请于5月24日下班前将《信息联络员报名表》(见附件4)传真至我司。
二、对于不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审核清理工作信息周报工作的地方,将予以通报批评。
电子邮件:hangyechu@mofcom.gov.cn
附件1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清理工作进度周
附件2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审核清理工作进度周报表
附件3 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部署开展情
附件4 信息联络员报名表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1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清理工作进度周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一、应查定点屠宰厂(场)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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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自查阶段工作进度
| (一)经企业自查,自认为完全符合条件,并提交自查表厂(场)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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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企业自查,自认为不完全符合条件,正在整改的厂(场)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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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开展自查工作的厂(场)数量:
| 1.主动放弃定点资格的厂(场)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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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地政府拟关闭,因而未进行自查的厂(场)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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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按期提交自查表,视同放弃定点资格的厂(场)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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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其他原因,未开展自查工作的厂(场)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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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县(区)级职能部门联合审核阶段工作进度
| (一)已收到厂(场)自查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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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进行现场审核的厂(场)数量:
| 1.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厂(场)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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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厂(场)数量:
| (1)不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条件的厂(场)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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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符合环境保护部门审核条件的厂(场)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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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符合畜牧兽医部门审核条件的厂(场)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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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市)级职能部门联合审核阶段工作进度
| (一)收到县(区)级上报审核清理全套材料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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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地(市)级现场审核的厂(场)数量:
| 1.经审核,符合条件,建议予以换证的厂(场)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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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审核,不符合条件,责令限期整改的厂(场)数量:
| (1)不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条件的厂(场)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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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符合环境保护部门审核条件的厂(场)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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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符合畜牧兽医部门审核条件的厂(场)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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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审核,认为不具备整改条件,建议取消定点资格的厂(场)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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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省级复核阶段工作进度
| (一)已收到地(市)级上报审核清理全套材料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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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进行复核的厂(场)数量:
| 1.经复核,符合条件,同意换证的厂(场)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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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复核,不符合条件,不同意换证的厂(场)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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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行现场抽查的厂(场)数量:
| 1.经现场抽查,认定地(市)级上报材料符合实际情况的厂(场)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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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现场抽查,认定地(市)级上报材料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厂(场)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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