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举办第八期全国环境法制岗位培训班的通知
(环办函[2005]5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环发〔2001〕151号)和《
关于开展全国环境法制岗位培训工作的通知》(环发〔2001〕176号)的要求,按照总局2005年度全国业务培训计划的安排,总局决定举办第八期全国环境法制岗位培训班,具体培训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宣传教育中心承担。现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2005年9月10-16日,9月10日报到,9月16日结束。
二、培训地点: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兴城环境管理研究中心(地址:辽宁省兴城市海淀路30号)
三、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1、《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行政许可法》、《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等主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2、有关环境行政处罚、环境行政复议、环境行政诉讼的法律法规;3、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剖析。
根据总局《
关于开展全国环境法制岗位培训工作的通知》(环发〔2001〕176号)的要求,总局人事司将会同法规司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人员,由人事司核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法制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四、参加培训人员和名额分配
培训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各副省级城市环保局、设区的市级(含地、市、盟)环保局环境法制机构负责人和从事环境法制工作的公务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系统各6个名额;各副省级城市环保系统各4个名额,单独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