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做好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落实情况检查工作安排的通知
(环办函[2006]8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根据《关于开展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落实情况检查的通知》(环办〔2006〕148号),总局定于2007年1月7日-1月20日,组织14个检查组,分赴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落实情况检查工作,请你们按检查内容要求,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安排,并向当地政府报告。
各组具体检查安排由各组组长单位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协调决定。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检查分组情况
组别
| 检查省市
| 组长单位
(司级领导带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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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京、天津、河北
| 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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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山西、河南
| 规划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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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湖北、江西
| 规划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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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福建、浙江
| 污控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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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上海、江苏
| 华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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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山东、安徽
| 华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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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广东、海南
| 华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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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湖南、广西
| 华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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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新疆、青海
| 西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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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陕西、甘肃、宁夏
| 西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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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云南、贵州
| 西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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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四川、重庆
| 西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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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黑龙江、吉林
| 东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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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辽宁、内蒙
| 东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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