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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监测司 林军 肖建军

  电话:(010)66556814

  传真:(010)66556817

  邮箱:jcyc@mep.gov.cn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方案

  为落实《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环发〔2012〕11号)要求,统一认识,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按照我部确定的实施新标准的“三步走”方案,第一阶段要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开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新增指标(PM2.5、CO、O3 等)监测。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要做到“三个率先”,即率先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率先争取早日和国际接轨,率先使监测结果和人民群众感受相一致。
  二、实施范围
  第一阶段(2012年)实施范围为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详见附表)。
  三、监测点位
  《关于印发国家地表水、环境空气监测网(地级以上城市)设置方案的通知》(环发〔2012〕42号)中确定的上述城市所有国家网监测点位(详见附表)。
  四、监测项目
  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臭氧(O3)和一氧化碳(CO)等6项监测指标。
  五、设备选型
  为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第一阶段PM2.5自动监测仪器的技术指标可参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编制的《PM2.5自动监测仪器技术指标与要求》(试行)。SO2、NO2、PM10、O3和CO等自动监测设备应通过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适用性测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性价比高的仪器设备。
  六、实施安排
  城市监测站点总体组织实施工作,包括其仪器招标、采购、安装、调试和信息发布等由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制定相应技术要求,并进行技术指导。
  区域监测站点的实施工作,包括仪器招标、采购、安装和调试由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站点点位的选择由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按照相应技术规范进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制定相应技术要求,并进行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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