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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的通知

  (2)提供担保的,应当对比说明有无担保的情况下评级结论的差异;
  (3)评级报告揭示的主要风险;
  (4)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
  (5)其他重要事项。

  (四)担保(如有)
  1、发行人应当披露本期私募债券的担保情况、担保授权情况。
  2、提供保证担保的,应当披露保证人的基本情况,至少包括下列事项:
  (1)基本情况简介;
  (2)最近一年的净资产额、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主要财务指标,并注明是否经审计;
  (3)资信状况;
  (4)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
  (5)累计担保余额占其净资产额的比例;
  (6)偿债能力分析。
  3、提供保证担保的,应当披露私募债券担保协议或者担保函的主要内容,至少包括下列事项:
  (1)担保金额;
  (2)担保期限;
  (3)担保方式;
  (4)担保范围;
  (5)发行人、担保人、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私募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6)反担保和共同担保的情况(如有)。
  (7)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4、提供抵押或者质押担保的,应当披露担保物的名称、金额(账面价值和评估值)、担保物金额与所发行债券面值总额和本息总额之间的比例,并说明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时的持续披露安排。
  5、提供抵押和质押担保的,应当披露担保物的评估、登记、保管和相关法律手续的办理情况,并披露担保的范围。

  (五)投资者权益保护
  1、发行人应当披露所制定的具体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发行人应当设立偿债保障金专户,用于兑息、兑付资金的归集和管理。
  发行人应当承诺,在私募债券付息日十个工作日前,将应付利息全额存入偿债保障金专户;在本金到期日三十日前累计提取的偿债保障金余额不低于私募债券余额的20%。偿债保障金自存入偿债保障金专户之日起,仅能用于兑付私募债券本金及利息,不得挪作他用。
  (2)发行人应当披露不能按时支付利息、到期不能兑付以及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时的解决措施。
  发行人应当作出董事会决议并披露,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私募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私募债券本息时,公司将至少采取如下措施:
  ①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②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③调减或者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④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2、发行人应当披露限制股息分配措施,以保障私募债券本息按时兑付,并承诺若未能足额提取偿债保障金,不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发行人应当披露所聘任的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受托管理协议、受托管理人职责等事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受托管理人可由本期发行的承销商或者商业银行等其他机构担任。为私募债券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该私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
  (2)在私募债券存续期限内,由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依照约定维护私募债券持有人的利益。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私募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与私募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
  (3)发行人应当和受托管理人订立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情况,并应当明确提示投资者认购本期债券视作同意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4)发行人应当披露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事项,至少包括下列事项:
  ①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名称及基本情况;
  ②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聘任情况,与发行人是否有利害关系;
  ③发行人、私募债券持有人和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④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方式、程序等;
  ⑤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报酬情况;
  ⑥变更、解聘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条件及程序;
  ⑦其他重要内容。
  (5)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保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主要措施,说明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事务的主要程序和方式,说明如何出具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6)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履行的职责,至少应当包括:
  ①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出现可能影响私募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
  ②发行人为私募债券设定抵押或者质押担保的,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债券发行前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者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③在私募债券存续期内勤勉处理私募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④监督发行人对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应履行义务(包括提取偿债保障金)的执行情况,并出具受托管理人事务报告;
  ⑤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或者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⑥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参与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⑦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重要义务,至少包括受托管理人应当监督发行人偿债保障金专户的设立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
  4、发行人应当与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定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规则。
  (1)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召开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和效力等。
  发行人应当明确提示投资者认购本期私募债券视作同意发行人制定的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2)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形。至少应当包括:
  ①拟变更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拟变更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
  ③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④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⑤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⑥发生对私募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3)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生效条件和效力。说明决议对未参加会议或者明确表示不同意见的私募债券持有人的适用性,以及决议是否对全体私募债券持有人具有同等效力。
  (4)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的其他重要事宜。

  (六)发行人基本情况
  1、发行人基本信息与业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法定名称、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注册资本、法人代表、行业类型、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主营业务产品、符合中小微企业范畴的依据、行业现状和前景、主营业务状况以及发行人在行业中的地位和竞争优势。
  2、以图表方式披露发行人组织结构和对其他企业的重要权益投资情况。
  3、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若控股股东为自然人,应当披露其姓名与简要背景;若控股股东为法人,应当披露其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和主要业务等内容。
  4、披露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从业简历、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债券情况。

  (七)财务会计信息
  1、如未作特别说明,本节信息中近两年的财务会计信息应当摘自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按照中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为基准。
  2、发行人应当简要披露财务会计信息,主要包括:
  (1)最近两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发行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同时披露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最近两年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的,还应当披露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具体变化情况、变化原因及其影响;
  (2)最近两年的主要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比率、利息保障倍数以及贷款偿还率;
  (3)对发行人最近两年的财务情况进行分析,说明发行人资产负债结构、现金流量、偿债能力、近两年的盈利能力、未来业务目标以及盈利能力的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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