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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本公司确认发行人的相应款项到账后,根据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定办理私募债券本息派发手续。
  发行人委托本公司派发私募债券本息,不能在本公司规定期限内划入相关款项的,发行人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并按有权机构规定方式进行披露,说明原因。
  发行人不能在本公司规定期限内划入相关款项、未履行及时通知及披露义务以及其他因发行人原因,导致投资者未按时取得私募债券本息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发行人承担。
  第十二条 发行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提供的电子网络服务系统、现场办理等方式向本公司申请查询与自己相关的私募债券登记信息。
  对通过网络查询服务系统等非现场办理方式获得的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应以本公司确认的查询结果为准。
  第十三条 对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达成的私募债券转让,本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发送的转让成交结果办理清算交收。
  对于通过证券公司转让的私募债券,本公司根据经证券交易所确认的私募债券转让成交结果办理清算交收。
  第十四条 对于私募债券转让,本公司依据结算参与人的委托,办理结算参与人之间的债券和资金的结算。结算参与人与其客户之间的债券划付,应当委托本公司代为办理。
  第十五条 对于私募债券转让,本公司可提供逐笔全额、纯券过户等结算服务,以及代收代付等服务。
  逐笔金额结算是指本公司作为结算组织者,对每笔私募债券转让,在规定的交收时点,将买方结算参与人应付资金足额划付给卖方结算参与人的同时,将卖方结算参与人应付债券足额划付给买方结算参与人。在逐笔金额结算过程中,本公司不作为共同对手方,不提供交收担保。
  纯券过户是指私募债券转让达成后,本公司根据交易所确认的转让成交结果,在规定的交收时点,将卖方结算参与人应付债券足额划付给买方结算参与人,买卖双方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资金结算自行完成。
  代收代付是指买卖双方结算参与人可选择通过本公司资金划付平台完成应收应付资金的划转。
  第十六条 对于私募债券转让,本公司可按照与结算参与人的约定提供不同的清算交收周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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