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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20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期终复审终裁的决定

  (2)公开信息渠道
  调查机关通过查询海关数据、咨询相关行业协会、查阅相关网站、公开刊物等方式,收集了与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有关的数据、信息。
  (3)各利害关系方意见
  在调查过程中,没有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提交口头或书面意见陈述。
  (4)听证会
  在调查过程中,没有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申请召开听证会。
  (5)信息公开
  根据《反倾销条例》二十三条规定,本案所有与倾销调查有关的公开信息均已按规定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本案所有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与倾销调查有关的公开信息。
  (6)信息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二十五条规定,2012年3月8日,调查机关向本案有关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最终倾销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利害关系方提交评论意见。
  2.损害调查
  (1)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2011年5月21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参加邻苯二酚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相关利害关系方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11年5月24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成立邻苯二酚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成立邻苯二酚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调查组。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2011年6月10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邻苯二酚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在规定的时间内,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递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
  (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2011年6月23日,应本案申请人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申请,调查机关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陈述。
  申请人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发生,倾销行为给中国邻苯二酚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发生。
  本案在立案公告规定的时限及产业损害调查过程中,未收到除申请人之外的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书面评论意见。
  (5)召开上下游企业意见陈述会
  2011年11月28日,调查机关召开本案上下游企业意见陈述会,听取了本案申请企业以及部分下游企业的意见陈述。
  邻苯二酚下游企业提出,调查期内,国内生产的邻苯二酚与被调查产品的质量不存在差异,可相互替代。同时表示,支持商务部邻苯二酚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希望通过此次调查,进一步改善中国邻苯二酚市场竞争环境,在中国邻苯二酚产业稳定发展的基础上,促进与下游企业的共同和谐发展。
  本案申请企业再次表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发生,倾销行为给中国邻苯二酚产业造成的损害将继续发生,同时表示,中国邻苯二酚产业的发展需要得到下游企业的大力支持,希望在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发展中国邻苯二酚产业,并与下游企业形成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6)实地核查
  2011年7月25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邻苯二酚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实地核查的通知》。2011年8月,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企业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核查期间,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书及该公司提交的《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中的数据和信息进行了核实,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核查结束后,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邻苯二酚反倾销期终复审案实地核查修改资料》。
  (7)信息公开
  根据《反倾销条例》二十三条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所有与产业损害调查有关的公开信息均已按规定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本案所有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与产业损害调查有关的公开信息。
  (8)信息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二十五条第二款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前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最终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信息披露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材料、收回的调查问卷答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并收集和补充了相关证据材料。调查机关对利害关系方提出的评论和意见依法予以了充分考虑。本案调查过程中,调查机关未收到《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也未收到除申请企业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交的评论意见。根据《反倾销条例》二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并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对国内邻苯二酚产业损害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
  三、被调查产品和调查范围
  (一)被调查产品。
  本复审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一致,即邻苯二酚,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72910。该产品英文名称为Catechol。
  (二)调查范围。
  原产于美国、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
  四、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一)同类产品的认定。
  商务部2006年5月22日第32号公告发布的邻苯二酚反倾销原审案件最终裁定中认定,“调查机关在考察了产品的基本物理性能和化学性质、制造过程、生产技术和产品用途、产品的替代性和相互竞争性等因素后,认定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生产的邻苯二酚属于同类产品”。
  商务部2011年5月21日第23号公告发布的本次复审调查立案公告中认定,复审被调查产品范围与原反倾销被调查产品一致。
  在邻苯二酚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国内生产的邻苯二酚与原审案件调查期内生产的邻苯二酚在物理和化学性能、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本次复审的被调查产品与国内生产的邻苯二酚属于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业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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