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管理规定
(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留学方针,充分发挥广大留学回国人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支持他们回国后的教学、科研工作,教育部特设立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
第二条 为加强管理,提高启动基金的使用效益,启动基金的评审工作将本着"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三条 凡获得国内、外博士学位,在外留学一年以上,年龄在45岁以下,回国后在教学、科研单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均可在回国后两年内提出申请。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经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确认,直接登录网站填写申请材料,提交后由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盖章,并连同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起寄往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第五条 委托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受理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第六条 形式审查主要是审查申请人及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者年龄在45岁(含)以下;
2.申请者具有博士学位;
3.申请者出国留学时间在一年(含)以上;
4.申请者回国后在教学、科研单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5.申请者以前未获本基金资助;
6.申请者回国后两年以内提出申请;
7.申请表所填内容符合要求,附件齐全。
第七条 采用专家网上评审的方式,由专家决定是否资助及资助强度。专家评审时主要考虑如下方面:
1.申请者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
2.申请者的专业方向在国内的急需程度;
3.申请者工作单位的相关学科在国内同行中的影响;
4.申请者工作单位能够提供的软、硬件支撑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