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 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万元,2009-2011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300吨。
(3)未煅烧的水镁石。
① 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
②2009-2011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100吨,或2009-2011年平均出口供货数量达20000吨。
(4)含氧化镁70%以上的混合物。
① 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
② 2010-2011年有出口实绩。
2.滑石块(粉)。
(1)流通企业注册资本达到400万元,2009-2011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1000吨。
(2)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400万元,2009-2011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500吨或平均出口供货数量达到2000吨。
3.矾土。
(1)流通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2009-2011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1200吨。
(2)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2009-2011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500吨或平均出口供货数量达到20000吨。
4.碳化硅。
(1)流通企业注册资本达到400万元,2009-2011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600吨或平均出口单价高于1600美元/吨。
(2)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400万元,2009-2011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300吨或平均出口供货数量达到1200吨或平均出口单价高于1600美元/吨。
上述所有招标商品出口供货数量不包括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数量。出口数量以海关统计的相关数据为准(企业无需提交出口业绩证明),出口供货以资格审查结果为准。
四、2012年度第二次招标投标资格审核程序
(一)资格初审。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流通企业、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配额招标商品出口及供货情况进行初审。中央管理企业由设在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的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进行初审。
2.凡上述规定年份内具有镁砂、滑石、碳化硅、矾土出口或供货实绩的企业均可申请参加资格初审。
3.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招标办公室按以下要求审核企业投标资格:
(1)组织本地区企业填写《申请投标企业资格申报表》(附件2),填写本地区《投标企业资格情况统计表》(附件3)。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送招标办公室复审。
(2)申请企业初审须提供:
① 2011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有合法会计师事务所认证证明;
② 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期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