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卫生行政部门收缴卫生许可证后应当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违反
《食品卫生法》第
八条规定的,根据
《食品卫生法》第
四十一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十四条 违反
《食品卫生法》第
九条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根据
《食品卫生法》第
四十二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除应当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销毁尚未出售和公告收回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外,并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至五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食品卫生法》第
九条第十二项规定的食品包括:
(一)违反
《食品卫生法》第
十条的规定加入药物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