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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失效]

  (五)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七)多次不按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纳税款的。
  经这次检查被清理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在两年之内无论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规定标准,均不得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两年后如果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重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否则,一律不得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三、各地在清理一般纳税人工作中,一定要做好善后工作,如收缴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执行办法,并于1997年4月底前报总局备案。
  五、各地的检查清理工作应于1997年6月底前结束,7月底前将检查清理情况以及通过检查清理所发现的增值税政策与征管方面的问题以正式文件报总局。

附件:

          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情况统计表
                            单位:户
┌─────────┬────────┬─────┬─────┬───┐
│         │  工业企业   │ 商业企业 │ 其它企业 │ 合计 │
│         │        │     │     │   │
├─────────┼────────┼─────┼─────┼───┤
│标准以下一般纳税人│        │     │     │   │
│ 户数(含新开户) │        │     │     │   │
├─────────┼────────┼─────┼─────┼───┤
│本次被清理为小规模│        │     │     │   │
│ 纳税人户数   │        │     │     │   │  
├─────────┼──┬──┬──┼──┬──┼──┬──┼───┤
│被清理为小规模纳税│(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 其它 │   
│ 人的原因    │)  │)  │)  │)  │)  │)  │)  │   │   
├─────────┼──┼──┼──┼──┼──┼──┼──┼───┤
│各种原因所占户数 │  │  │  │  │  │  │  │   │
├─────────┼──┴──┴──┴──┴──┴──┴──┴───┤
│备      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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