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
(1997年2月18日 国税函〔1997〕91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函〔1997〕011号)收悉。经征得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明确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四十条及有关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的,应当以偷税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