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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函
(农办政函[2012]38号)
山西省农业厅:
你厅《关于请求对农产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所得给予解释的请示》(晋农法字[2012]4号)收悉。经研究,我部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以下简称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
四十九条
、第
五十条
第一款和第
五十一条
所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相关规定,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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