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单位安装调试工作完成后,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提出试验验证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型式试验机构进行试验验证工作;接受指定的型式试验机构于2012年8月底前完成安全监控管理系统试验验证工作,并将结果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3. 验收总结。
根据型式试验机构所报结果,2012年10月底前,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二司将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示范试点项目进行验收;2012年12月底前,将对示范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并部署下一步工作。
(二)对于架桥机、造船门式起重机以外的其他几个试点品种的大型起重机械,相关试点单位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有序开展工作,并参考上述进度要求及时提出试验验证和验收申请。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
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研发单位对试点项目的实施负总责。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研发单位应与设备制造单位或使用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各自责任,指导设备制造单位或使用单位完成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安装调试工作,达到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并通过试验验证和验收。设备制造单位或使用单位要积极配合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研发单位的工作,保证按时完成试点工作。
(二)精心组织实施,保证工作质量。
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研发单位应会同设备制造单位或使用单位精心制定技术方案,采用先进技术,反复进行试验测试,保证系统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同时要编制详细的操作规程,加强操作人员培训,规范现场使用管理,提高企业安全基础保障水平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三)加强部门联动,强化监督指导。
各地质监、安全监管和有关部门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强化监督指导,大力推进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要积极争取相关鼓励政策,对试点工作予以支持。要加强对试点单位的监督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应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督促检查。
附件:1. 新制造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前期示范试点单位名单
2. 在用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前期示范试点单位名单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