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关于聘任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审查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国科发社〔2012〕60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做好我国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相关工作,根据《
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科技部第15号令),科技部研究决定,聘任夏咸柱等50名同志为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审查委员会委员,聘期为五年(名单见附件)。
请各有关单位积极配合和支持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审查委员会委员的工作。
科学技术部
二O一二年五月九日
附件:
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审查委员会委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