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行业标准项目的,商务部批准后向项目申请人下达《商务领域标准项目任务计划书》(下称《任务计划书》)。《任务计划书》应载明标准项目名称、归口单位、承担单位、期限等内容。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已经确定的标准计划项目申请进行调整:
(一)商务发展急需的标准项目可以申请增补;
(二)特殊情况,对标准计划项目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标准内容、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等,可以申请调整;
(三)不宜制定标准的计划项目可以申请撤销。
第十七条 国家标准计划项目需调整的,由起草单位填写《商务领域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报商务部,经审查同意后,由商务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调整的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由起草单位填写《商务领域行业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报商务部批准。
调整的标准计划项目未获批准时,应当按照原定计划执行。
第四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八条 制定商务领域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二)有利于方便群众生活;
(三)有利于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
(四)有利于促进商务领域产业发展;
(五)有利于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六)严格限定强制性行业标准的范围。
第十九条 收到《任务计划书》的项目申请人或行业标准任务承担人(以下统称标准起草方)应当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1)的规定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写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第二十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按计划完成任务,并定期向商务部报告标准起草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标准起草单位不能按期完成起草任务的,应提前3个月向商务部提出延期申请。同一项目可申请延期1次,经批准同意的,最长可延期1年。
超过期限项目未完成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或申请延期后仍未完成的,项目自动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