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或者其他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
第七条 商务部有计划地发展商务领域标准化事业。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以及商务领域企事业单位应当将商务标准化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发展规划,普及标准化知识,增强标准化意识。
第八条 鼓励商务领域行业组织及有关机构参与相关国际标准化活动,参加国际标准的研究、制定。
鼓励商务领域企事业单位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二章 标准化工作的管理
第九条 商务部负责管理全国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商务标准化工作的规章和制度;
(二)编制全国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体系纲要;
(三)组织拟订商务领域国家标准;
(四)负责商务领域行业标准的制定、复审以及审批、编号、发布、备案和组织出版发行工作;
(五)组织开展商务领域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
(六)管理商务领域标准化示范工作;
(七)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建立商务领域产品、服务质量检验和认证机构,开展商务领域检验和认证工作。
(八)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九)依法组建、管理商务领域相关专业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下称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根据需要确定商务领域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下称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十)组织全国商务领域标准化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十一)组织参加相关国际标准化活动,统一管理商务领域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商务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商务领域标准化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商务领域行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