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大庆市商业银行股权转让有关事宜的批复
(银监复[2005]146号)
黑龙江银监局:
你局《关于大庆市商业银行股权变更的请示》(黑银监发〔2005〕5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和《
关于加强城市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同意大庆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受让大庆市草原建筑装饰工程公司、黑龙江省宏伟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市太福(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市城乡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大庆市商业银行3000万股股权,受让后持股比例为47.25%;同意大庆高新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受让大庆开发区海洋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大庆北方汽配城有限公司、大庆市华侨实业总公司、大庆市福林防腐保温材料厂、大庆市东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黑龙江光大发展公司大庆分公司、大庆市钰坤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兴璞华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大庆市商业银行2943.7万股股权,受让后持股比例为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