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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海事局关于印发《LNG燃料动力试点船舶技术要求》和《LNG燃料动力试点船舶关键设备技术要求》的通知


  5.3.3 干粉灭火系统及灭火器
  5.3.3.1 干粉灭火系统及灭火设备的设置应满足《指南》3.3.3的相关要求。

  5.4 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5.4.1 探火
  5.4.1.1 探火装置的设置应满足《指南》3.4.1的相关要求。

  5.4.2 报警和安全措施
  5.4.2.1 应按《指南》3.4.2的相关要求设置报警系统,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6章 电气系统

  6.1 一般规定
  6.1.1 一般要求
  6.1.1.1 对于本章未涉及者,应满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要求。
  6.1.1.2 本章未作定义的开敞甲板和其他处所的气体危险区域应按IEC60092-502或CCS《液货船危险区域划分和电气设备配备指南》确定。
  6.1.1.3 安装在ESD防护式机器处所内的电气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 对于1类危险区域而言,除探火和碳氢化合物探测器以及失火和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外,还有照明装置和风机也应为合格防爆型。
  ② 如果在气体燃料发动机机器处所内探测器探测到可燃气体浓度超过40%LEL,则该处所内所有不适用于1类区的电气设备(包括气体燃料发动机)都应自动切断。
  6.1.1.4 安装在增强安全型机器处所内的可燃气体探测器、火灾探测器、报警器和照明装置应为合格防爆型。
  6.1.1.5 燃料充装时,燃料供应方的燃料供应管与被充装方的燃料充装管之间应有等电位连接。
  6.1.1.6 电缆穿越气体危险区域的甲板或舱壁时,应保持甲板或舱壁原有的气密性。

  6.2 危险区域划分
  6.2.1 一般要求
  6.2.1.1 危险区域的划分应满足《指南》4.2的相关要求。
  6.2.2 危险区内的电气设备
  6.2.2.1危险区域内电气设备的选用,应满足IEC60092-502或CCS《液货船危险区域划分和电气设备配备指南》的要求。
  6.2.2.2 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级别和温度组别至少应为ⅡA,T2.

第7章 控制、监测和安全系统

  7.1 一般规定
  7.1.1 一般要求
  7.1.1.1 在燃料注入管的截止阀和通岸接头之间、气泵或压缩机排放管路和燃料管路上均应安装压力表。
  7.2 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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