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机器处所
4.2.1 ESD防护式机器处所
4.2.1.1 ESD防护式机器处所应具有每小时换气至少30次的通风能力。若机器处所内探测到可燃气体时,换气量将自动增加至每小时30次,可允许在正常操作下机器处所的通风能力为每小时至少换气15次。
4.2.1.2 无论风机电动机由主配电板或应急配电板设独立线路供电还是由主配电板或应急配电板设公用线路供电,当其中的一组风机失效时,其能力降低不应超过50%。
4.2.2 增强安全机器处所
4.2.2.1 机器处所应有每小时换气至少30次的通风能力。通风机及其布置应满足4.1.1关于危险处所内通风风机的布置要求。
4.2.2.2 风机的数量和功率应满足:无论风机电动机由主配电板或应急配电板设独立线路供电还是由主配电板或应急配电板设公用线路供电,当其中的一组风机失效时,其他组风机仍能满足机器处所规定换风量的要求。
4.2.2.3 机舱机械通风应与主机实现双燃料模式运行联锁,即当通风机开启至少10分钟以后,发动机才能采用双燃料模式运行,当风机因故关停时,发动机应能自动转换为燃油供应。
4.3 气罐处所
4.3.1 围蔽的气罐处所
4.3.1.1 应安装有效的抽吸式机械通风系统,其每小时换气至少30次。
4.3.1.2 应在围蔽的气罐处所的风道内安装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自动防火风闸。
第5章 消 防
5.1 一般规定
5.1.1 一般要求
5.1.1.1 船舶消防除满足《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相关要求外,还应满足本章的要求。
5.2 防火
5.2.1 防火结构
5.2.1.1 耐火结构的设置应满足《指南》3.2.1的相关要求。
5.2.1.2 面向位于开敞甲板的LNG储罐及其附件的起居处所、服务处所、货物处所、机器处所和控制站的舱壁应采用“A-60”级分隔。
5.3 灭火
5.3.1 水灭火系统
5.3.1.1 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满足《指南》3.3.1的相关要求。
5.3.2 水雾系统
5.3.2.1 水雾系统的设置应满足《指南》3.3.2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