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海事局关于印发《LNG燃料动力试点船舶技术要求》和《LNG燃料动力试点船舶关键设备技术要求》的通知
(海船检[2012]307号)
为加快推进和规范LNG燃料动力在内河船舶上应用并配合LNG燃料动力船舶应用安全性研究项目的开展,明确LNG燃料动力试点船舶及其相关设备的适用标准,我局组织制定了《LNG燃料动力试点船舶技术要求》、《LNG燃料动力试点船舶关键设备技术要求》,现予印发,供各单位在制定、审查LNG燃料动力船舶试点方案以及设计、建造(改建)、检验LNG燃料动力试点船舶时使用。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附件1:LNG燃料动力试点船舶关键设备技术要求(略)
附件2:
LNG燃料动力试点船舶技术要求
第1章 通 则
1.1 一般规定
1.1.1 适用范围
1.1.1.1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船长20m及以上以液化天然气或液化天然气/燃油为燃料的国内航行钢质船舶。
1.1.1.2 气体燃料动力船舶除满足本技术要求外,尚应满足《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或《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以下简称《法规》)及CCS《气体燃料动力船检验指南》(2011)(以下简称《指南》)的相关要求。
1.1.1.3 本技术要求不适用于客船、油船和化学品船。
1.1.2 一般要求
1.1.2.1 船舶动力装置可使用LNG燃料或LNG/燃油混合双燃料。
1.1.2.2 气体燃料(含双燃料)发动机应持有经本局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用产品证书。
1.1.2.3 现有船舶柴油机改装为气体燃料发动机或双燃料发动机时,应按《指南》的相关要求提交图纸资料审批,并按《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检验和试验,其中央电控单元(ECU)应持有经本局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用产品证书。
1.1.3 定义
1.1.3.1 除另有明确规定者外,本规定适用的定义如下:
(1) 天然气:系指从油气田产生的可燃气体,常温常压下呈气态,主要成份为甲烷和少量的乙烷、丙烷、丁烷等。
(2) 液化天然气(LNG):系指天然气经冷却或冷却压缩而液化的天然气,并以液态形式储存在特定容器中。
(3) 危险性:系指燃烧、爆炸、低温和压力对船舶或人员可能带来的损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