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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与套利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2月3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3日)废止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2010年2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促进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客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套期保值额度的申请与审批

  第三条 交易所实行套期保值额度审批制度。客户申请套期保值额度的,应当向其开户的会员申报,会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向交易所办理申请手续。
  会员申请套期保值额度的,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请手续。

  第四条 申请套期保值额度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填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额度申请(审批)表》,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自然人客户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会员或者法人客户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二)近6个月的现货交易情况;
  (三)申请人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四)申请人历史套期保值交易情况说明;
  (五)会员对申请人材料真实性的核实声明;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套期保值额度由交易所根据套期保值申请人的现货市场交易情况、资信状况和市场情况审批。

  第六条 交易所在受理套期保值额度申请后5个交易日内完成审批,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通知其准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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